一般来说来讲,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在中国历史上,社会救济早就不存在,并未在近代有制度性的突破,社会福利则仅限于财力归属于非常规性行为,只有社会保险有所突破。虽然,社会保险的基本理念早已起源于,但涉及法律仍然正处于筹划和草拟过程之中,并无法实际产生起到。
相比之下,强迫储蓄制度的法律尚属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着社会保险的功能。近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背景20世纪20年代末,劳资对立引人注目,国民政府开始启动社会保险法律。1932年,由实业部草拟已完成了《强迫劳工保险法草案》,这是民国时期第一部社会保险单行法规。
该法案经修改后曾由行政院通过,并送来立法院审查会,但议决而决,最后也没能付诸实施。在上海、汉口等地工厂有为工人办理保险的,大多是投保于商业人寿保险公司。
由于政府岂插手,保险范围狭小,其对社会的影响较小,也无法算是是社会保险。以杜恂诚指出的遵守商业性社会保障职能的华安合群保寿公司为事例,“累计1938年6月,华安公司经过26年的累积,有效地保额超过2470余万元(法币),大约占到华商寿险业有效地营业总额的半数……保寿人人数总计超过1.1万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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